教育部幼教專班統一入學測驗18學分班

教育部幼教專班統一入學測驗18學分班

師資教育類

學士

(112 ) 113學年度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專班

課程代號:

預定上課期間:2024-05-15 ~ 2024-06-03

上課星期/時間: 每週六、日 (8:00 ~ 17:00)

課程總時數:一、本課程修業期間為一學年,上下學期共計修讀18學分。 二、上學期修習10學分,於每週六及每週日上午8時至下午17時。,下學期修習8學分,於每週日上午8時至下午17時。

上課地點:校本部

報名期間:2024/05/15 ~ 2024/06/03 或額滿為止

學生人數上限:300

課程費用:1200

1130424001

繳費期限:2024/06/03 23:59:59

課程特色
依「師資培育法」第24 條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9條所定之「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如附件1)辦理。
一、修習者一律自費,並依本校規定之學分費標準收費(113學年度每學分費為新臺幣2100元)。若學分費調整,則按調整後之標準收費。
二、113學年度入學之學員,需先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再參與半年教育實習或教學演示,未來進行教育實習或教學演示,應依師資培育法及其他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修畢本幼教專班應修學分數(如附件3「113學年度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科目及學分表」)成績及格者,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四、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大學畢業學歷者,得參加教師資格考試,通過後得參加教育實習或教學演示,待教育實習或教學演示完成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五、參加半年教育實習者,以本校幼兒教育學系認可並公告之幼兒園為實習學校,並依本校規定之學分費標準酌收4學分之教育實習費用及雜費。
六、依據「師資培育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始得自行參加幼兒園教師公開甄試及應聘,本校不辦理分發。
七、其他權利義務(含免修習教育實習規定),依本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課程詳細介紹
一、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錄取本幼教專班18學分之學員其修習年限至少一年。修畢本幼教專班應修學分數成績及格者,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得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通過後得參加半年教育實習或教學演示。
二、本幼教專班應修學分數請參閱「113年度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科目學分表」(如附件3)

拾貳、附則
一、開班日期:依本校113年度第1學期開學週開始上課。
二、上課時間:假日班(詳細課程表於註冊後公佈)。
        1、第一學期:週六(8:00~12:00),週日(8:00~17:00)。
        2、第二學期:週日(8:00~17:00)
三、上課地點:分為校本部班及彰化班。
        1、亞洲大學校本部(臺中市霧峰區柳豐路500號)
        2、彰化班:彰化縣溪湖高中(暫訂)。
四、詳細上課教室於開課前通知。。
五、報名人數每班未達30人時,本校保留不招生之權利,如不招生時考生可選擇辦理退費或轉介,選擇辦理退費者,所繳交之報名費依本簡章第5條第5項之退費規定,扣除行政處理費新台幣200元整,其報名所繳交之證件如數發還。選擇轉介至其他學校者,報名費及報名所繳交之資料全數轉介至欲轉介之學校;註冊人數每班未達25人時,本校保留不開班之權利,並將成績及報名之資料和證件推薦給其他學校參考。
六、考生若覺得權益受損或其他疑義,在成績複查後一週內以書面資料向本校招生委員會申訴,逾期不予受理。
七、考生對各科試題及答案如有疑義,應以書面載明姓名、准考證編號、地址、聯絡電話、考試班別、科目、題次,具體敘明疑義之理由並檢具佐證資料,於考試完畢3日內(113年7月16日中午12時前)由考生本人親自送達本校產學營運處,以憑處理,逾期不受理。(如附表5)
八、報考人患有活動性肺結核、惡性傳染病等傳染疾病之情形,不得報考,否則取消其錄取資格。
九、報考人經錄取、結業後可能擔任教師教學工作,為避免教師進用困難,有肢體機能障礙、嚴重聽障、語障或視障等影響教學工作者,報考時宜慎重考慮。
十、正式錄取者,須繳驗報到前6個月內區域醫療機構以上的體格檢查證明(含胸腔X光檢驗)。
十一、凡學生修習科目成績不及格者,比照本校一般學則辦理。
十二、本幼教專班在學期間依規定發給成績單,惟不出具學分證明書。
十三、本幼教專班學員錄取後,不得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且不得要求修習其他教育學程。未準時報到註冊者,取消入學資格,缺額由備取生依考試成績依序遞補至開學第2週。
十四、考生繳驗之各項證明文件,如有偽造不實者,除取消其入學資格外,並應自負法律責任。
十五、如遇颱風、地震及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無法如期舉行考試,考試則順延一週,本校將於網路公告舉行日期。
十六、本簡章未規定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適合對象
參、報考資格
18學分班(一、二、三皆須符合)
一、工作資歷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第一階段報名條件:
    (一)依師資培育法第24條所定已於立案之幼兒園工作並繼續任職者,應符合下列資格:
                1、中華民國104年1月31日以前已在政府立案之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並繼續任職者。
                2、按月支領專任人員待遇,具備足資證明文件者。
    (二)依教保條例第9條第1項所定現職之園長、教保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於幼兒園、社區、部落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實際從事教保服務工作累計滿三年。
                2、按月支領專任人員待遇,具備足資證明文件。
第二階段報名條件:(針對現職幼兒園代理教師或代理教保員)
      (一)依師資培育審議會第123次會議決議,師資培育之大學經招收前2項人員,仍有缺額得招收符合下列條件之現職代理幼兒園教師或代理教保員:
		1、於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中心實際從事教保服務工作累計滿五年。
                2、代理人員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且現職代理期間為連續達三個月以上。
*工作資歷以明列於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中心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中心教職員工名冊內者為準;未在名冊內而具有在職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亦同。

二、學歷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大學畢業學歷。
        (二)具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學歷,取得大學學籍,並於大學已修畢32普通課程學分。
三、除上述工作資歷及學歷資格外,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以前入學,於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之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其認定,依101年5月30日修正施行前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3條第1款及第17條之1第2項規定辦理,應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相關科系對照表」,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二)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以後入學,於符合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科與輔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第二條或107年4月2日修正發布後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第三條規定經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之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或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教保相關系科)畢業,且修畢教保專業課程。
教師姓名
此為統一入學測驗報名,未安排老師
教師介紹
此為統一入學測驗報名,未安排老師
折扣

            

退費規定

(一)	除因經審查報考資格不符或未完成報名程序(未補件、未寄件或逾期寄件)等因素導致延誤報名者,得申請退費外,已繳之報名費一律不予退還。
(二)	合於退費(含溢繳) 條件者一律扣除行政處理費新臺幣200元,餘款於113年9月30日前退還,並請務必填寫考生本人退費帳號於退費申請書(附表3)。

備註

一、本校招生網站:亞洲大學產學營運處最新消息(網址: https://iic.asia.edu.tw/)。
二、本校地址:41354臺中市霧峰區栁豐路500號
三、幼教專班聯絡資訊:產學營運處林先生(Tel:04-23323456轉6251、6259、5721;傳真:04-23321057, E-mail:chingpin@asia,edu,tw)

退費規定

(一)	除因經審查報考資格不符或未完成報名程序(未補件、未寄件或逾期寄件)等因素導致延誤報名者,得申請退費外,已繳之報名費一律不予退還。
(二)	合於退費(含溢繳) 條件者一律扣除行政處理費新臺幣200元,餘款於113年9月30日前退還,並請務必填寫考生本人退費帳號於退費申請書(附表3)。

備註

一、本校招生網站:亞洲大學產學營運處最新消息(網址: https://iic.asia.edu.tw/)。
二、本校地址:41354臺中市霧峰區栁豐路500號
三、幼教專班聯絡資訊:產學營運處林先生(Tel:04-23323456轉6251、6259、5721;傳真:04-23321057, E-mail:chingpin@asia,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