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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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投班

其他

(112 ) 113年度上半年度產業人才投資計畫-風味食材麵包製作班第1期

課程代號:

預定上課期間:2024-05-08 ~ 2024-07-10

上課星期/時間: 每週三 (18:00 ~ 22:00)

課程總時數:學科:4小時,術科:36小時,共計40小時

上課地點:臺中市 台中市烘焙美食推廣協會

報名期間:2024/04/08 ~ 2024/05/06 或額滿為止

學生人數上限:25

課程費用:9450

1130411001

繳費期限:2024/04/19 23:59:59

課程特色
單位核心能力介紹:本校設有食品營養與保健生技學系,重點為發展食品營養、膳食管理、社區營養及食品研發之學理與實務技能。本校除辦理產業人才投資計畫,同時也承接勞動部中彰投分署移地訓練,自辦烘焙、月子餐、中西餐等烹飪課程,擁有豐富的辦訓經驗,課程所聘請的講師有多年的學界及業界教學經驗,協助學員提升專業知識與技能。
課程詳細介紹
訓練目標
知識:
一、介紹有關麵包產品產品的製作調理原則,再與實際操作新契合。
二、研發創意麵包與正式場合使用的麵包餐點。
三、熟悉烘焙相關之事,始能獲得一技之長,進而鼓勵參加食品烘焙麵包丙級檢定,增進其專業職能。
四、熟悉食品衛生安全及食品標示等相關法規,以維護消費者購買食品的安全。
五、熟悉業界常見麵包製作及改良。

技能:藉由學員實際操作,熟悉烘焙麵包產品基本概念及操作程序、技能,符合專業需求
學習成效:
一、培養烘焙過程中能確實遵守衛生規定與注意操作安全的良好觀念。
二、理論基礎課程是課程需求進行分組討論,個案報告分享學習成效。
適合對象
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年滿15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本國籍。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第4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教師姓名
陳文豪老師
教師介紹
學歷: 國立清華大學 系統科學系
專長: 烘焙食品,中式麵食加工,調酒
折扣

            

退費規定

※依據產業人才投資計畫第30、31點規定
第30點、參訓學員已繳納訓練費用,但因個人因素,於開訓日前辦理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非學分班訓練單位至多得收取本署核定訓練費用5%,餘者退還學員。
(二)學分班退費標準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1/3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本署核定訓練費用50%。但已逾訓練總時數1/3者,不予退費。
匯款退費者,學員須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
第31點、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一)因故未開班。
(二)未如期開班。
(三)因訓練單位未落實參訓學員資格審查,致有學員不符補助資格而退訓者。
(四)因訓練單位因素而致訓練班次遭分署撤銷核定。
訓練單位如變更訓練時間、地點或其他重大缺失等,致學員無法配合而需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未上課時數佔訓練總時數之比例退還學員訓練費用。
因訓練單位之原因,致學員無法於結訓後6個月內取得本計畫補助金額,訓練單位應先代墊補助款項。經司法判決確定或經認定非可歸責於訓練單位者,得另檢具證明向分署申請代墊補助款項。
匯款退費者,由訓練單位負擔匯款手續費用。

備註


        

退費規定

※依據產業人才投資計畫第30、31點規定
第30點、參訓學員已繳納訓練費用,但因個人因素,於開訓日前辦理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非學分班訓練單位至多得收取本署核定訓練費用5%,餘者退還學員。
(二)學分班退費標準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1/3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本署核定訓練費用50%。但已逾訓練總時數1/3者,不予退費。
匯款退費者,學員須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
第31點、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一)因故未開班。
(二)未如期開班。
(三)因訓練單位未落實參訓學員資格審查,致有學員不符補助資格而退訓者。
(四)因訓練單位因素而致訓練班次遭分署撤銷核定。
訓練單位如變更訓練時間、地點或其他重大缺失等,致學員無法配合而需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未上課時數佔訓練總時數之比例退還學員訓練費用。
因訓練單位之原因,致學員無法於結訓後6個月內取得本計畫補助金額,訓練單位應先代墊補助款項。經司法判決確定或經認定非可歸責於訓練單位者,得另檢具證明向分署申請代墊補助款項。
匯款退費者,由訓練單位負擔匯款手續費用。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