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管系碩士學分課程
經管系碩士學分課程
經營管理
3 學分
碩士
(112 上 ) 組織與人力資源管理
Organization and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課程代號:MB1121040B
預定上課期間:2023-11-11 ~ 2024-02-10
上課星期/時間: 星期(六) (09:00 ~ 16:00)
課程總時數:54
上課地點:校本部
報名期間:2023/11/01 ~ 2023/11/11 或額滿為止
學生人數上限:20
課程費用:16500
1121108001繳費期限:2023/11/11 23:59:59
課程特色
綜合性的設計,藉由您在核心課程中接觸過的基礎材料知識。我們將共同朝向分析性和管理性,並專注於概念和策略的發展,這些概念和策略可提高您在製定政策和實踐方面的效率,總經理可以利用這些政策和實踐來提高組織中人員的價值。
課程詳細介紹
第1週Ch.1 當代人力資源管理 1 Managing Human Resources 第2週Ch.2 提供平等及多元的就業機會 *SDGs5: 性別平等--達到性別平權、婦女及女童賦權 2 Trends in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第3周Ch.3 人力資源策略與分析 3 Providing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and a Safe Workplace 第4週Ch.4 工作分析與潛能管理 4 Analyzing Work and Designing Jobs 第5週Ch.5 人事規劃與招募 5 Planning for and Recruiting Human Resources 第6週Ch.6 人事甄選 6 Selecting Employees and Placing Them in Jobs 第7週Ch.7 員工訓練與發展 第8週Ch.8 績效管理與評估 8 Creating and Maintaining High-Performance Organizations 第9週 期中報告 第10週Ch.9 員工留任、激勵及職涯規劃 10 Managing Employees’ Performance 第11週Ch.10 員工薪酬 & Ch.11 薪資、獎金與員工福利 10 Establishing a Pay Structure 11 Recognizing Employee Contributions with Pay 第12週 Ch.12 工作道德、公平待遇及員工關係 *SDGs16: 和平與正義制度--促進和平及具包容性之社會、提供廣泛訴諸公平正義之管道,並在各層級建立當責、包容之主管機構 12 Providing Employee Benefits 第13週 Ch.13 勞工關係與集體協商 13 Collective Bargaining and Labor Relations 第14週Ch.14 員工安全與健康 *SDGs3: 健康與福祉--確保健康生活及促進不分年齡之福祉 14 Safety and Health at Work 第15週全球人力資源管理 *SDGs8: 良好工作與經濟成長--提升永續及包容性的經濟成長、保障就業及人人有適當工作; SDGs10: 減少不平等--減少國內及跨國家間之不平等 15 International HRM 第16週 期末分組報告End-of-period group report 第17週 期末分組報告End-of-period group report 第18週期末課程省思報告 Final term self reflection report due
適合對象
1.招生依據:教育部頒定「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辦理。 2.學員資格:大學畢業或具備報考研究所同等學力資格者。
教師姓名
林佩冠
教師介紹
姓名 : 林佩冠 Lin, Pei-Kuan 職稱 : 副教授 學歷 : 美國 University of the Incarnate Word 組織領導博士 專長領域 : 組織行為、職能研究、人力資源管理、英語、法語教學、跨文化學習能力研究
折扣
退費規定
(一)報名繳費:開課後一週內辦理繳費完畢,未繳費學員視同放棄,給予退課處理。 (二)學員因故退課,其退費標準,於報名繳費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退課者,退還學分費用之九成。自上課日之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退還已繳學分費之一半。課程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後不予退費。「報名費不退」。 (三)已繳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四)學校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含報名費」。
備註
退費規定
(一)報名繳費:開課後一週內辦理繳費完畢,未繳費學員視同放棄,給予退課處理。 (二)學員因故退課,其退費標準,於報名繳費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退課者,退還學分費用之九成。自上課日之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退還已繳學分費之一半。課程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後不予退費。「報名費不退」。 (三)已繳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四)學校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含報名費」。